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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业界:提升险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发布时间:2023-09-1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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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17日电 (记者杜燕飞)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通知》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也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联合资信研究报告认为,《通知》采用最低资本折扣计量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同时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折扣比例,体现了监管对保险公司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模式,以及国家对中小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稳健经营的支持,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更好参与市场竞争,保险行业稳健均衡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通过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科技创新。

具体来看,《通知》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专家表示,保险风险因子关乎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业务的资本占用,风险因子越高,要求的最低资本越多,对资本的占用和消耗就越多。《通知》将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REITS、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因子进行调低,可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作用,释放了保险公司权益投资空间,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及战略新兴产业,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规模大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精算师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蕾表示,《通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强化偿付能力差异化、精细化监管,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回归本源,持续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直以来,保险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压舱石”“稳定器”的重要作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保险公司总资产达29.2万亿元,同比增长9.6%。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6.8万亿元,同比增长9.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